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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协会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协会行为。

三、社会协会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协会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英文)译名:Landscap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简写:(ZJJG)

第二条  会依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本省从事景观规划设计、市政园林工程设计与建设、城市雕塑设计与建设、园林古建筑设计与工程建设、建筑环境艺术装饰设计与工程建设、景观学术研究、苗木供应、园林绿化植物研究、绿化设计与建设行业的企事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技术发展;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面向会员为广大景观工作者服务;促进我省景观设计与建设项目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景观学术研究和设计施工人才的培养,为推动我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小营巷社区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行业管理、培训咨询、技能竞赛、检查评比、举办会展、编辑出版、标准制定、学术信息交流、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职能转移。

本会的任务: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行业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用评价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景观设计与建设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会员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景观设计与建设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网站、刊物向建设行业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设计与建设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设计与建设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主持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设计与建设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成立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专家委员会,代表本设计和建设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设计与建设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景观设计与建设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七)制订景观设计与建设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企业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开展民间景观学术交流,组织专家考察、科技展览、竞赛评奖及创办刊物等活动

)调查研究我省景观设计与建设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信息资料,开展咨询与技术服务;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社团组织的联系,积极参加全国或国际组织举办的景观行业的技术交流等活动

十二)推动景观设计研究工作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三)宣传普及景观设计与相关工程建设知识,培训各层次景观行业的专业人才,提高景观设计与建设工作者自身素质

十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职能转移。

第三章      

第七条  浙江省景观设计与建设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加入单位会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最长不超过5年】,1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七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八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九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七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会费收费标准:

本协会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1、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员4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

4、会长单位会员15000元/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四十八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四十九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协会党组织活动经费从会费收入中的3%提取,专供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拓展型支部委员会使用。并编制支部委员会活动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党组织活动经费有保障。

第五十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253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