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和编制办法征询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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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各位会员:

为加强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协会通过召开团体标准工作研讨会,听取标准设计站专家的指导和意见,整合成果后,初步拟出《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和《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办法(征询意见稿)》两个办法。

经协会研究,现面向会员单位公开征集意见,诚邀各会员单位踊跃思考,根据相关经验再结合协会特性的实际需求提出建议。协会将认真吸收大家的真知灼见,汇总大家的智慧成果,综合考量、修改两个办法。最终两个办法会于初定12月召开的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进行审议。

有关《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和《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办法(征询意见稿)》两个办法的意见,请各位会员单位于2022年12月13日前反馈至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圣杰 13757117271;史沁艳 13588517967

官方邮箱:2969846997@qq.com

邮寄联系方式: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568 号联合世纪新筑 1 幢,史沁艳,13588517967。

 

附件一:《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

附件二:《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办法(征询意见稿)》

附件三:《意见反馈表》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一: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执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制定本协会的标准,参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团体编制的标准。

第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实施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并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应纳入本协会工作的规划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按照“谁需求、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经费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立项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可以是协会的会费收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协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五)积极培养标准化工作团队,包括建立标准化管理、标准编写、审查专家等团队;

(六)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落实理事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决议。

 

第三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和管理。所颁布的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协会的实际出发,根据协会的性质、特点、技术,并遵循当地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九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应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二)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协调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七)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应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上位标准的制(修)订等,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复审后的标准应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四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协会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遵守和违反标准的可在协会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协会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开展标准化工作专业培训和工程建设标准宣贯。

第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平台,公布本协会团体标准,公开工作信息,畅通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也可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协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编制办法由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二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2022年X月


附件二: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办法

(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为加强对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行为,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人体健康、社会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由本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本协会立项、组织编制,并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协会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当根据协会的性质、从事的工作等情况,遵循当地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进行: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

(二)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

(三)根据协会实际,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并严格执行。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计划与申报

 

第四条 协会应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制计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行业发展总目标和总方针,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

(四)遵从实际,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

(五)计划项目的内容完整,信息齐全。

第五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项目可由主编单位申报或协会直接下达,协会将征集的申报项目经审查后列入标准编制计划;或者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随时下达编制计划。

第六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入会应满2年或为本协会理事单位;

(二)承担过与标准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的单位;

(三)对标准涉及的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技术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能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七条 列入编制计划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编单位应有5家以上且为协会会员;

(二)有设计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四)有上位标准为依据,并不产生重复或矛盾;

(五)已经形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初稿。

 

第三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订

 

第八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协会自身条件和当地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九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并经工程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第十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并遵守现行上位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充分发扬民主。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应当调查研究、试验论证或专题讨论,达成共识。

第十三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按照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四个进行。

第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筹建编制组。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各单位和成员的分工,主编单位有一家以上的,由第一主编单位担任编制组长;

(二)起草编制大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包括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章节结构、需要进行的调查研究和检测试验、相关标准概况、工作进度、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

(三)召开编制组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有关标准工作文件、确定编制大纲,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收集的资料应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标准、颁布的文件等,调查研究的对象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并形成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记录后统一归档。

(二)检测试验工作应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确定检测项目、落实检测机构、统一检测方法等,检测试验结果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组织专题会议,并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有关处理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编制大纲确定的标准构成,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以及编制说明。

(五)第一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技术参数依据可靠,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的问题已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六)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第一主编单位签发,报协会印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业内专家、全体协会会员单位、部分兄弟协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必要时可采用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回复编制组。

第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二)当协会认为必要时,可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设计或施工进行试用,试用结束后提出试用效果的报告。

(三)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文件一般应包括:

1) 第一主编单位签发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报告;

2)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稿和条文说明;

3)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制说明;

4)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回复表;

5)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 试设计或施工的结果报告;

7) 建议审查专家名单。

(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审查会送审应以会议的形式举行,送审文件应在开会前1个月送达至参会的单位或专家。

(五)审查会由协会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包括协会代表、编制组代表、审查专家。

(六)审查专家一般由7人组成,并邀请1(2)名以上的协会以外专家参加。

(七)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会议概况、审查意见、主要分歧或重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征求的意见是否修改到位、总体评价以及参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的意见,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稿进行修改后,经第一主编单位审查后形成报批文件送协会批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报批文件一般应包括:

1) 第一主编单位签发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报批报告;

2)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3) 审查会通过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审查意见;

4) 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 主要分歧或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6) 会议纪要和专家名单。

 

第四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协会批准、发布和编号,发布文件一般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标准名称、主要编制单位、标准编号、标准的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管理单位、解释单位等。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批准之前应在公告平台公示30日,无异议的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ZJGBA)、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并符合下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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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批准后应在10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文件和标准文本。

 

第五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的周期一般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协会组织,或由协会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复审后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由协会按当前年号重新发布,重新出版,并在前言加以说明。对确认继续有效和予以废止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标准制订的相关规定,按标准编制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进行修订:

(一)相关技术已经与当前工程实际不适应(技术落后、材料淘汰);

(二)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引用的上位标准做了修订;

(三)需要增补技术内容。

 

第六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发布后,经批准的标准管理单位应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协会的授权负责标准的解释;

(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

(三)责对标准的宣贯;

(四)负责了解上位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和实践经验,参加标准化相关活动;

(五)参与相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咨询;

(六)负责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制、复审、修订的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编制办法由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二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2022年X月


附件三:征询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