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办法

  • 发布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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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行为,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人体健康、社会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由本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本协会立项、组织编制,并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协会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当根据协会的性质、从事的工作等情况,遵循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地域特色、技术等特点进行: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

(二)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

(三)根据协会实际,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三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并严格执行。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范、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二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计划与申报

 

第四条 协会应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制计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行业发展总目标和总方针,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

(四)遵从实际,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

(五)计划项目的内容完整,信息齐全。

第五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项目可由主编单位申报或协会直接下达,协会将征集的申报项目经审查后列入标准编制计划;或者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随时下达编制计划。

第六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入会应满2年或为本协会理事单位;

(二)承担过与标准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的单位;

(三)对标准涉及的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四)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技术水平、组织管理水平,能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七条 列入编制计划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编单位应有5家及以上且为协会会员;

(二)有设计或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四)有上位标准为依据,并不产生重复或矛盾;

(五)已经形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初稿。

 

第三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订

 

第八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协会自身条件和当地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九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并经工程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第十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并遵守现行上位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充分发扬民主。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应当调查研究、试验论证或专题讨论,达成共识。

第十三条 制订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按照准备阶段、征求意见阶段、送审阶段、报批阶段四个进行。

第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筹建编制组。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各单位和成员的分工,主编单位有一家以上的,由第一主编单位担任编制组长;

(二)起草编制大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包括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章节结构、需要进行的调查研究和检测试验、相关标准概况、工作进度、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

(三)召开编制组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有关标准工作文件、确定编制大纲,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收集的资料应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标准、颁布的文件等,调查研究的对象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并形成资料收集和调查研究记录后统一归档。

(二)检测试验工作应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确定检测项目、落实检测机构、统一检测方法等,检测试验结果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组织专题会议,并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有关处理意见应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编制大纲确定的标准构成,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以及编制说明。

(五)第一主编单位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技术参数依据可靠,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的问题已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六)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由第一主编单位签发,报协会印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业内专家、全体协会会员单位、部分兄弟协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必要时可采用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回复编制组。

第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二)当协会认为必要时,可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组织设计或施工进行试用,试用结束后提出试用效果的报告。

(三)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文件一般应包括:

1) 第一主编单位签发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报告;

2)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稿和条文说明;

3)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制说明;

4)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回复表;

5)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6) 试设计或施工的结果报告;

7) 建议审查专家名单。

(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审查会送审应以会议的形式举行,送审文件应在开会前1个月送达参会的单位或专家。

(五)审查会由协会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包括协会代表、编制组代表、审查专家。

(六)审查专家一般由5人组成,并邀请1(2)名以上的协会以外专家参加。

(七)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会议概况、审查意见、主要分歧或重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征求的意见是否修改到位、总体评价以及参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编制组根据审查会的意见,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送审稿进行修改后,经第一主编单位审查后形成报批文件送协会批准,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报批文件一般应包括:

1) 第一主编单位签发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报批报告;

2)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3) 审查会通过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审查意见;

4) 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5) 主要分歧或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6) 会议纪要和专家名单。

 

第四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协会批准、发布和编号,发布文件一般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标准名称、主要编制单位、标准编号、标准的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管理单位、解释单位等。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批准之前应在公告平台公示30日,无异议的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ZJGBA)、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并符合下列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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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批准后应在10日内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文件和标准文本。

 

第五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的周期一般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后3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协会组织,或由协会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复审后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标准的管理单位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由协会按当前年号重新发布,重新出版,并在前言加以说明。对确认继续有效和予以废止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发布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修订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标准的管理单位应按本办法标准制订的相关规定,按标准编制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进行修订:

(一)相关技术已经与当前工程实际不适应(技术落后、材料淘汰);

(二)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引用的上位标准做了修订;

(三)需要增补技术内容。

 

第六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发布后,经批准的标准管理单位应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技术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协会的授权负责标准的解释;

(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

(三)负责对标准的宣贯;

(四)负责了解上位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和实践经验,参加标准化相关活动;

(五)参与相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咨询;

(六)负责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编制、复审、修订的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编制办法由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