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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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协会执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制定本协会的标准,参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社会团体编制的标准。

第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实施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并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应纳入本协会工作的规划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按照“谁需求、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经费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立项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可以是协会的会费收入、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化工作小组(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协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五)积极培养标准化工作团队,包括建立标准化管理、标准编写、审查专家等团队;

(六)协会秘书处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落实理事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决议。

 

第三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协会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和管理。所颁布的协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协会的实际出发,根据协会的性质、特点、技术,并遵循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地域特色、技术等特点,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填补政府标准空白;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技术措施;也可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九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制定,应以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二)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协调统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七)合法、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应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建办标[2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上位标准的制(修)订等,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复审后的标准应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四章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协会范围内开展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遵守和违反标准的可在协会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协会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时开展标准化工作专业培训和工程建设标准宣贯。

第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平台,公布本协会团体标准,公开工作信息,畅通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投诉和举报的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也可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协会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编制办法由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景观设计和建设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5日